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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通告
2024-05-17 09:39:25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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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水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

    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我县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凡是在建水县行政划分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均需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审核登记,报送出租房信息,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三、房屋出租人需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员进行及时如实全面登记,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或是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职责。

    四、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未主动申报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云南省居住证》。

    五、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防疫管理等主体责任,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租赁双方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通告》及不履行治安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介绍信(单位出租),于5月30日前向房屋所在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逾期未申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通告第七条规定进行查处。

    咨询电话:

    治安管理大队 0873-3054051

    城北派出所   0873-7652351

    朝阳派出所   0873-7652404

    陈官派出所   0873-7696906

    曲江派出所   0873-7961629

    南庄派出所   0873-7741022

    李浩寨派出所 0873-7781110

    利民派出所   0873-7901013

    盘江派出所   0873-7885020

    岔科派出所   0873-7891022

    面甸派出所   0873-7804567

    普雄派出所   0873-7881071

    坡头派出所   0873-7871080

    官厅派出所   0873-7981057

    青龙派出所   0873-7841049

    西庄派出所   0873-7702043

    甸尾派出所   0873-7886110


    建水县公安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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